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其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聚众” 和 “斗殴” 两个行为,以及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首要任务是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审查控方指控的“聚众”行为是否成立、斗殴故意是否明确,以及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破坏公共秩序的程度。
常见的辩护策略,“聚众”的构成:论证被告人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者或积极参加者。例如,被告人可能只是被临时召集、被动到场但未实际参与斗殴,或者在现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从而将其行为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区分开来,争取不构成犯罪或认定为从犯以减轻处罚。
主张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证明斗殴的引发是由于对方的挑衅、侮辱或先行不法侵害,从而说明被告人一方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区分罪与非罪,“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性: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辩护律师需审查斗殴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例如,若发生在相对封闭、私人的场所,参与人数少,未引起公众恐慌或交通堵塞,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有限,可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充分利用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积极挖掘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同时,强调被告人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作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重要理由。
在辩护实践中,律师需注重厘清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通过深入沟通、细致阅卷,收集有利证据(如不在场证明、显示非组织者的聊天记录等)。在法庭辩论中,应强调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清晰界定“聚众”与一般结伙斗殴的区别,突出证据疑点。同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程序(如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伤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个案公正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统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