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学习会上,参会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结合此次学习主题,进行讨论学习,总结如下: 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近三年全国法院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占比近80%。随着经济发展,涉案财产标的增大、类型多样,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迫在眉睫。该解释重点解决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置财产、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疑难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解释(二)》明确重婚绝对无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配偶财产权,更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明确予以否定,权益受侵方诉请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引导夫妻相互忠实、尊重。
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充分考量各方利益。比如夫妻间房产给予,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法院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归属及补偿;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无明确约定时,离婚分割可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并确定补偿情况。分割财产时兼顾各方,保障公平。 针对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解释(二)》将其作为对实施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震慑该行为,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同时明确父母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 本次学习深入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全方位回应婚姻家庭新问题,从法律层面为婚姻家庭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此次学习为参会人员提供了新思路和方法,让大家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该司法解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