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10月19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开展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减资律师实务相关方面的研讨与学习。本次学习以视频课讲解的方式进行,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个小时。
新公司法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定为5年,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明确发文:“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也就意味着,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且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实力完成实缴出资的公司,减资可能就成了最优选项。
新公司法明确区分了两种减资方式,以是否全员股东参与减资为标准,将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同比例减资: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定向减资:这种方式减资后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例如某一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这种方式其实是一种交易性减资,其实质是不减资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这种减资方式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减资协议的签订也符合新公司法224条第三款“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立法原意。结合此次学习研究分享,加强了大家对于新公司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理解并运用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