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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云观点丨装饰、装修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探究
发布时间:2024-08-29 09:35:00 点击:
在建筑物主体完工后,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过程,通过装饰装修,在已有的建筑主体上覆盖新的装饰表面,对已有的建筑空间效果的进一步设计,就需要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可以使建筑空间不足之处得以改进和弥补,使建筑空间满足使用要求、更具个性,能够使建筑满足人们的视觉、触觉享受,进一步提高了建筑物的空间质量。因此建筑装饰装修已成为现代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部分。实践中随之而来的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的纠纷也日渐增加,由于针对此类纠纷的法律制度的不明确,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文通过曾办理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2021年10月17日,A装饰工程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A装饰工程公司承接B公司的公司办公楼、宿舍楼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500万元,增项及变更部分另行计算。二、合同签订后,A装饰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三、2022年5月10日B公司未经验收擅自将该项目投入使用。四、2022年7月23日双方经过决算,工程不含税价款为690万元,含税价款为752万元,已支付A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383万元(包含B公司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85万元)剩余工程款369万元未付。五、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至起诉时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但优先受偿范围仅支持工程款部分,利息及违约金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故A装饰工程公司有权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一般应适用《民法典》第807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另外,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不受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调整,该类承包人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装饰装修工程通常是指对建筑物的装饰或装修,一些装饰装修工程不仅对建筑物内外表面进行简单处理,还会对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进行变动与施工,这些工程实际上与建设工程施工并没有本质差异。因此,在司法实务及相关规定中均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规范。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样享有建设工程施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由于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因此,该承包人同样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但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又有所区别:首先,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是在已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加工与修缮,因此,其优先权的范围应当限定于装饰装修工程对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其次,只有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及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时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排除了挂靠人、转包人、分包人等施工主体。最后,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依附于主体工程,为实现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主体工程整体需要折价或者拍卖,同时工程整体变价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二、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实践中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有的观点则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损失范围,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此我们认为,利息虽然属于孳息,但是建筑工程价款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产生,因此该利息属于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实践中,对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案件做客观判断,现仅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首先,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其次,在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理由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和日期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再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应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也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实践中,大多数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时,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若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有争议,可能需要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应付款之日应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最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借鉴《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具体来说: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应当认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大多数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当规定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本案中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是适当的。
首先,为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承包人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发包人是否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合法使用人,而所有权人也与承包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其次,承包人应当注意,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一般优先受偿权也不同,建议承包人当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已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后,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行使价款优先权时还应当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避免因超期而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