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无效情形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获得的对价明确性质为“折价补偿”。此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
同时需要指出,本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一种相对易于掌握和施行的折价补偿参照标准,即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对于工程建设中大规模改变设计,施工合同的约定却末进行相应变更等无法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况,仍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虽然依据本条规定可以对承包人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是,折价补偿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违反法律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学习会的最后,马骥律师结合视频课的重点以及当前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参会人员进行了相关讨论。结合此次学习研究分享,实习律师不仅增强了对建设工程方面理论知识的学习,更加了解到该类案件的办理思路,为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以及今后更好地服务这类领域的客户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