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9日、7月22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锋律师组织团队成员、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集中学习了刑法研讨室唐嘉伟律师主讲的“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重点问题”。本次学习采用视频播放、课后总结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民营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职务侵占罪作为民营企业中较为常见的经济犯罪形式之一,逐年呈现高升趋势且花样日益繁多。本次授课唐嘉伟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因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征而不是本罪主体;单位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公司未成立即不属于本罪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员工是本罪主体;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村民小组组长可构成本罪;一人公司股东可构成本罪。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的财物”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掌握:单位的预期应得利益是本单位的财物;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是本单位的财物;必须是查证属实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债权、不动产亦属于本单位的财物。除此之外,“对利用职务便利”应理解为:职务不仅包括管理性职务,还需符合两个因果关系,即具备因职务而管理、主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且利用此种便利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体现在“是否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仅凭借职务便利对单位财物施以移动等影响而最终未能实际控制、占为己有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方法体现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的恶意,同时财物目前状态是否正被非法占有。
讲解结束后,王俊锋律师就所学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指出:知识要能“学”,还要会“用”,在通过学习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以致用,各位律师在今后处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案例时,要使用“多重标准”综合衡量,逐一击破每个关键点,切实做到“有效辩护”,进而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