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金力军律师于2023年3月1日、3月4日,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疑难案件研讨。本次学习先通过观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强律师录制的课件:《知识产权警告的技术与艺术》,之后在金力军律师的主持下,参会人员又结合自身办理案件进行了讨论,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个小时。
蒋强律师讲到:知识产权警告函,不同于一般的律师函,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警告函,它具有权利基础复杂、侵权比对专业、侵权判断模糊、警告后果严重的特点。以双环“来宝S-RV”诉本田“C-RV”案为案例,引出最高院的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权人针对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向被诉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也可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维护权益。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于在法院侵权判决之前专利权人自行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本田株式会社发送侵权警告信属于专利权人维护其专利权的一种自力救助行为,双环股份公司主张本田株式会社在法院侵权之诉的判决作出前发送侵权警告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同。
同时,蒋强律师又从反面讲解了,企业接到知识产权警告函以后怎么应对:其中一条途径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具体操作和法律依据以及原告应当注意的事项是:《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学习结束后,金力军律师结合自身所办案件就所学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参会人员进行了相关讨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增长明显,争议标的逐年增加,细分领域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对执业律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适用法律与政策的难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成为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之—。作为律师,我们也将尽最大努力加紧学习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积累诉讼技巧,提升诉讼艺术,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