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许可律师为确保定期团队学习能如约举行,于2023年2月22日、2月25日,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进行劳动人事疑难案件研讨。本次学习采用主讲人及团队成员分享出各自经历过的疑难案件,参会人员讨论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个小时。
本次的研讨内容是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内容为原告劳动者与被告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5个月后,因身孕申请离职,被告拒绝原告的离职申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依法缴纳社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4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学习结束后,王许可律师结合自身所办案件就所学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参会人员进行了相关讨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增长明显,争议标的逐年增加,争议焦点日益繁复,适用法律与政策的难度越来越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案由之—。此类案件属于民生类案件,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是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作为律师,我们也将尽最大努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