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2月25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亚萍律师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针对婚姻家事中的特殊亲权纠纷进行讨论和学习。学习通过讨论和观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践中,由代孕引发的亲权纠纷却不罕见。例如某夫妻张某和李某,李某由于意外导致丧失生育能力,便通过张某提供精子、购买卵子并由第三人代孕的方式产下一对龙凤胎。后张某因意外去世,张某的父母与李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那么,对于代孕所生子女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是否具有抚养权的请求权的问题,具有较大的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而究竟采用何种学说,则应当根据实际案情,综合考虑。
针对上述问题,婚姻家事和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及实习律师围绕法律的适用与理解、不同情形下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王亚萍律师指出,婚姻家事中的亲权和抚养权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不能仅照搬法条,应当结合双方关系的合法性、子女的年龄、抚养能力等综合判定。本案中,双方系合法夫妻,其委托他人代孕虽然违法,但也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如果严格按照“分娩者为母”,既剥夺了作为继母对于孩子的亲权,也剥夺了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若属于合法夫妻,且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的代孕所生子女,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也应当具有对孩子的亲权。
通过此次学习,大家对于婚姻家事中的特殊亲权纠纷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也对于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灵活运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将对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