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11月27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金力军律师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针对近期“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事件进行讨论。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2021年11月16日,河南焦作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方均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原因是商家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商户们要想继续使用该牌子,则需每年交会费,否则需进行赔偿。该事件被报道后不久,“潼关肉夹馍”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受到广泛关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回应称:“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字体相同、字义相近等),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另外,金力军律师强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个商标在被申请注册前,他人就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说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或者能证明自己已经在先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