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律所文书写作标准,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文书字体
1、文书字体:文书名称用字,一般应当用 2 号加粗宋体字,居行中;案号和正文一般用 3 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右,案号之后空 2 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页边距:左 27、右27、上27、下27;行距:固定值 28 磅(+2)
2、其他表格式的文书,尽量参照上面规定。
3、单份文书 2 页以上的,一般插入页码,放底端居中。
二、标点符号用法
1、诉讼参与人地位后用冒号;
2、序号后用顿号;
3、委托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
示例:“原告:张三,男,1960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无职业,家住湖南省 XX 市 XX 区 XX18 栋 103 室(当事人个人信息)。”
4、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三、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 正文标题的序号;
(3) 文书尾部落款日期;示例:“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 案号,如(2016)南云民字第 666 号;
(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东三环北路 121 号 303 室
(3) 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如 2017 年 5 月 20日、下午 3 时 50 分;
(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 37 岁、50 元、500 克、3 千米、 10个月、68、—127、93%、1/5、4:2;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 不能一行末写 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000;
3)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
4)5 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000000 元可以改写为 3.45 亿元。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引用规范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2、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3、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4、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六、印刷标准
1、纸张标准,A4 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2、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
3、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
4、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落款签字较多且篇幅不够的,应另起页并在起行标明“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印章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印章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6、凡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漏写和其他笔误的,应重新制作。
7、确需加装封面的应印制封面。封面可参照以下规格制作:
(1)LOGO 图案高 55mm,宽 50mm。
(2)上页边距为 65mm,LOGO 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 75mm。
(3)标题文字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位于 LOGO 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律所名称字体大小为 30 磅,文书名称字体大小为 36 磅。
(4)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