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问题的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饭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该规定时,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中上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二、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中同时存在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时的量刑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判断在综合案情时是否应当优先适用。
准确适用优势量刑情节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罪前情节是指犯罪实施前的情节,如案发起因、一贯表现等;罪中情节一般是指犯罪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罪后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后的的态度,如案发后行为、悔罪态度等。(2)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比,前者一般为优势情节。应当型情节是对法定情节必须适用的绝对性规定,可以型情节则仍然有一定选择适用的余地;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需要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刑法精神,在量刑酌定考虑的情节。(3)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因为从重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而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一下判处。(4)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免刑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5)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成。(6)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型情节相对于酌定刑情节的优势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而言,优势一方必须要综合全按不同情节的地位加以分析判断。
三、案例分析:
1、陆华故意杀人案
主要问题:在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1)被告人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驾车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2)被告人在主观意识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而非反对态度、否定态度。
2、李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辛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辛某重伤二级,李某经事故责任认定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几千元,因家庭困难无力再赔偿,且李某认罪,最终法院以李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彭某饮酒后驾驶一普通货车与李某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弃车逃逸,次日投案自首,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同时有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人以及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