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怒诉辅导学校摆“乌龙”
本报佛山8月26日电 早报读,迟毕业!广东佛山的朱女士报名参加了一家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的教育培训课程,结果却因学校错报、漏报一门必考课,不得不延迟两年毕业。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朱女士2010年开始在自学考试辅导学校报名参加其与某农业大学联合举办的财务会计与审计(独立本科段)班。2013年下半年,朱女士在申请毕业时才得知自己有一门必考科目《审计学原理》没有成绩,因而不能领取毕业证。
“报名时,因为学校错误将我的考试科目填报为《审判学》,并发放相应教材。”据朱女士诉称,虽然自己通过了那次考试,考试成绩却是无效的。因当年该科目的考试报名已过,与辅导学校交涉后,朱女士于2013年9月报名参加2014年1月开考的《审计学原理》。
今年1月7日,就在考前三天,朱女士却怎么都查询不到自己的考试座位。在致电辅导学校求助时,她才惊异地得知,这次自己的考试又没报上名,而下次考试还得等到2015年1月。
“本应在2013年6月申请获取本科毕业证,却因为辅导学校的错误,导致我至少要迟延两年才能申请毕业。”朱女士坦言,她已通过了中级会计师考试,若按时获得学历,极有机会获得一份高薪工作。而这两次报考经历,也给她带来了不少精神痛苦。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朱女士一怒之下,将辅导学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辅导学校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3.5万元。宣判后,辅导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朱女士又补充提交了证明预计收入损失的证据以及调查对话录音。
庭审中,校方表示,按时确认报考科目,办理报考手续,是考生的义务,学校只有协助义务。因为每个学员的学习能力不同,报考需求也不尽相同,校方只能通知学员到现场确认报考科目。《审计学原理》是属于考生本人勾选的选考科目,朱女士因为自己的疏忽,从没亲自到现场确认选考《审计学原理》,也没有另行告知校方相关原因。校方声称,其在2013年10月11日已向朱女士的手机成功发送了报考通知的信息,但是,朱女士毫不理会学校的通知,致使自己失去了考试的机会,应当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负责。
对此,朱女士当庭回应称,她之前报考科目大部分都是由其丈夫和家人代为前往交费、报考,均获得成功,亲自签名的只占很少一部分。登记表上显示,很多不同人名的笔迹是出自同一人的,可以判断最少有两人没有亲自签名。而且,报考登记表上显示一些人的报考情况为“在线报考”,可判断出根本无需前往报考点,只要告诉校方报考科目并交纳资费即可。校方所称的学员要亲自前往签名是报考所必须,是为推卸责任、欺骗法官编造的,与事实不符。
朱女士还提到,2013年9月25日,校方工作人员基于2012年4月给其错误报考课程的教训,主动提出代朱女士缴报名费、代报名参加2014年1月的考试。当时她还特别问了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前来办手续,工作人员明确回答不用了,记得到时候去考试就行了。2013年10月11日校方所群发的短信,对她没有任何针对性。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法庭当庭调解未果,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