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炉取暖夫妻煤气中毒 法院判受益人补偿20%
夫妻受雇在养猪场做工,却因夜里睡觉使用煤炉取暖,双双煤气中毒,均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雇主陆某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共计13.58万余元。
2012年底,王某、龙某来到陆某经营的养猪场工作,并被安排在养猪场住宿。2013年3月7日早晨,两人在宿舍睡觉时因发生煤气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八级伤残。多次向雇主索赔无果,两人遂将陆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68万余元。
法庭上,陆某辩称,事发时已是3月初,天气已经回暖,养猪场禁止职工夜间在宿舍使用煤炉,两原告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使用煤炉潜在的人身伤亡事故隐患,但擅自将煤炉拿到宿舍取暖,且未开窗通风,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事故未发生在原告劳务时间内,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足。考虑到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养猪场宿舍中受到损害,雇主作为受益人,应予适当经济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