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学习新公司法下股东权责与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新公司法下股东权利的边界与行使规范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限制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但需以正当目的为前提,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例如,股东因质疑公司财务状况申请查阅账簿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若有合理证据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为竞争对手获取信息),可拒绝提供查阅。
分红权的行使与调整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可另有约定。在公司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红。某制造业公司股东因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红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股东的合理分红请求。
表决权的行使规则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新公司法新增 “同股不同权” 的例外规定,允许特定类型公司通过章程设计,使部分股东享有更多表决权,以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义务与责任的强化
出资义务的严格履行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例外规定,一律实行认缴制,但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过长,需符合公司经营实际。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若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他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 “法人人格否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完善措施
股东会运作机制优化
明确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效力,强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确保股东会决策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董事会职责的强化
董事会应切实履行战略决策、经理层任免与考核等职责,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调研、审慎判断,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董事因未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合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新公司法新增合规管理相关条款,要求公司定期开展合规培训,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通过本次学习,部门成员及实习律师对新公司法下股东权责的界定、公司治理的完善路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掌握了在实际业务中处理股东纠纷、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