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2日、2月15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开展了新《公司法》视野下“对赌回购条款”诉讼策略及实务相关方面的研讨与学习。本次学习以视频课讲解的方式进行,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二个小时。
基于经营业绩与风险承担: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若对赌回购条款紧密关联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以公司的净利润、市场份额、营业收入增长等指标作为回购触发条件,投资方的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深度绑定,且投资方承担了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受损的风险,通常会被认定为投资。例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约定,若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净利润未达到一定金额,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这种情况下,投资方的回报并非固定,而是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投资的本质特征。参与公司治理:当投资方投入资金获得股权后,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决策,如在董事会中拥有席位,参与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表明其意在通过公司的发展获取长远收益,即便存在回购条款,也应认定为投资行为。因为投资方的行为显示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深度介入,是为了提升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自身投资价值的增长,而非单纯获取固定回报。股权变动与公司发展关联:若回购条款的设计是为了调整因公司经营发展变化而导致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或者是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层实现特定经营目标,且股权回购价格与公司的估值、净资产等因素相关,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那么这种回购条款属于投资安排的一部分。例如,公司在完成新一轮融资后,因估值变化导致原投资方股权被稀释,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原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按照合理价格回购部分股权,以平衡股权结构和投资价值。固定收益与无风险承担:如果对赌回购条款约定投资方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都能定期获得固定收益,如每年按照固定利率收取回报,且回购价格等于本金加上固定利息,投资方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即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都不影响投资方的本金和收益安全,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比如,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方投入资金后,每年获取 10% 的固定收益,到期后目标公司或原股东以初始投资金额加上按此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权,无论公司经营业绩怎样,投资方都能依约获得稳定回报,这就与借款的特征相符。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若投资方投入的资金并非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挪作他用,且回购资金来源与公司经营收益无关,而是由回购方以其自身其他资产或固定收入来偿还,这也倾向于认定为借款。例如,投资方的资金被用于股东个人的其他项目,而回购时股东用其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支付回购价款,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毫无关联,此时对赌回购条款可能被视为借款关系的伪装。缺乏股权实质特征:当投资方虽名义上持有股权,但实际上不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如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不具有表决权、不承担公司亏损风险等,且股权仅作为获取固定回报和保障本金安全的形式,那么这种对赌回购条款更符合借款的属性。比如,投资方虽持有公司股权,但公司的利润分配完全由其他股东决定,投资方只按约定收取固定收益,在公司亏损时也无需承担任何损失,其持有的股权仅具形式意义,实质上是一种借款保障手段。结合此次学习研究分享,实习律师加强了对于新公司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以便更好理解并运用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