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该支持,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2020年被告称能够协助原告购买洛阳市涧西区某房屋,其后原告分多次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8512元。由于被告迟迟没有给原告办理购房手续,在原告的要求下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2月9日签订了《协议证明》,协议第一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如到期未办成全额退款”。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148512元及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是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二是对于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应该支持。三是原告主张的保函费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焦点一: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委托行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收原告购房款148512元,有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为证,故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在《协议证明》上签字,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二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可另案诉讼。关于焦点二:《协议证明》上明确约定了退款日期及利息计算时间和方式,且该利息标准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函费的诉求,诉讼保全保险是申请保全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该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48512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