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13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清算与重组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宇鹏组织事务部成员、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集中开展了新《公司法》修改后对破产企业股东责任的影响及公司清算方面相关问题的研讨与学习。本次学习特邀我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党燕超授课,并采用研讨及视频课讲解的方式进行,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三个小时。
新公司法的修改对破产企业股东责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需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需依法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这一修改强化了对股东行为的监管,提升了企业破产清算的效率与公正性。同时,新法还明确了股东在破产企业中的权益与义务,规范了股东行为,有效防止了股东利用企业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此外,新公司法还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股东的追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了破产清算,公司清算还包括以下两种: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决策后,通过聘请专业清算人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一种方式。在此过程中,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和报批;强制清算则是在公司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时,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介入,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通常在出现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况下被采用。
学习结束后,刘宇鹏律师结合党燕超律师的授课及视频课的重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参会人员进行相关讨论。新《公司法》一系列修改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破产企业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