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关系着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法治中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5月27日,南云所举办了“实习律师及青年律师技能培训”座谈会,本次活动由南云所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金力军主持。
首先,金力军副主任对刑事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的情形进行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随后,金力军副主任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防范问题带领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做出如下几点解答:一、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三、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四、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五、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须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六、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七、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八、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九、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十一、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最后,金力军副主任强调,作为法律专业知识群体,律师在社会中占据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在提供刑事辩护时却面临着多重刑事风险。因此,每位执业律师都应思考如何正确防范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应当加强培育、确立法治和权利本位理念;健全对辩护律师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定;同时提高辩护律师的执业能力,坚定执业操守,遵守执业纪律,以防范和避免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