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12月29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锋律师组织团队成员、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集中学习了刑法研讨室唐嘉伟律师主讲的“实务高频罪名之诈骗罪”。本次学习采用视频播放、课后总结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诈骗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且多发的犯罪形态之一,几乎无孔不入,遍布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不受地域、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起来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王俊锋律师就本次学习内容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王俊锋律师指出:在刑法中,很多犯罪行为都与“骗”相关。刑法中的很多罪名在形式上都可能会涉及诈骗罪的内容,这些罪名包括: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等。但是,并不是凡是有“骗”的行为都必然构成诈骗罪。例如在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可以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由于诈骗罪是普通法,而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特定法,对其也不能按普通法定诈骗罪,只以特别法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础法律是民法。所以,在实践中,民刑交叉较为常见。刑事辩护是法律王冠上的璀璨明珠,光辉夺目。但是,如何实现刑事辩护的最好结果—无罪辩护则更需要我们深研法理,精准运用法律,并积极发现事实。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通过在个案中的积极辩护为社会整体的法治建设增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