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10月14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王许可律师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开展了劳动人事纠纷疑难案件研讨与视频学习。本次学习采用成员结合自身的办理过的案件进行分享、研讨以及视频讲解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个小时,再由王许可主任进行总结。
在研讨会上,首先各成员分享了自身办理过的案件,针对几个疑案案件进行了分析,然后对问题进行归纳,对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情形进行了重点讨论。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研讨会的最后,王许可主任进行了总结,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采取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