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9月16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锋律师组织团队成员、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集中学习了刑法研讨室唐嘉伟律师主讲的“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重点问题”。本次学习采用视频播放、课后总结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非法经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管理秩序,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上文所称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除此之外,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非法经营罪的必备要件是扰乱市场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得到许可但超范围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再区分闭杯闪点,非法经营柴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经营”的理解,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要具备经常性的特征,再者,需从事特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业务内容。
讲解结束后,王俊锋律师就所学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指出:非法经营行为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学习非法经营罪,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剖析和理解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致力于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