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11月8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亚萍律师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针对遗产继承中的实务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学习通过视频和讨论的形式进行,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发生后,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占有者,而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则可以切实保证债权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1145条至1149条首次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去世后,是可以向继承人要求其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问题在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为继承人“所得”遗产。实践中,如果继承人一直怠于分割遗产,或一直不进行过户登记使得遗产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则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人面临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了此次学习的主要目的。
王亚萍律师首先带领大家观看了中国政法大学陈汉教授的有关课件,又结合自身办理过的实际案例,与大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王律师表示,在办理类似的继承人消极继承的案件,要善用民法典新出台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该规定,无论继承人是否部分或全部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总会产生一个法律上的遗产管理人,而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则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就有了诉权的基础。在面对继承人待遇行使权利的情况,则可以全部遗产管理人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王亚萍律师表示,继承法律关系看似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各种类型的财产。当面对继承人不配合、怠于继承、放弃继承等情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论是法院或是债权人,往往都很难插手“家务事”。此时要善用民法典,将其内部的继承关系转换为对外的遗产处理关系,从而通过诉讼达到一个较好的结果。参会的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均表示此次学习受益匪浅,为自己将来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