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18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锋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集中学习了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素芳律师:诈骗类犯罪的实体辩护课程,本次学习采用视频播放、课后总结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作为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和高发的犯罪,诈骗类犯罪呈现逐年高发态势,但由于其刑民交叉的特性以及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对于诈骗类犯罪规定尚存在争议,因此也给予了辩护律师较大的辩护空间。诈骗类犯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下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使得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聂素芳律师指出,诈骗类犯罪实体辩护中客观行为认定之一为:诈骗内容和程度对认定诈骗的影响,对此需判定其内容是对事实的虚构或隐瞒,还是对价值判断的欺骗?对于程度方面,需判定是否为无中生有或隐瞒真实情况,并足以影响财产交付目的之实现。诈骗类犯罪实体辩护中客观行为认定之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由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以上两个因果关系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诈骗犯罪。诈骗类犯罪实体辩护中客观行为认定之三为:财产损失的认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债权并不能与非法债务人相对抗,故免除不法债务不构成诈骗罪,另外,以欺骗方法取回所有物、实现合法债权的情形,被骗方并无实际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最后,诈骗类犯罪实体辩护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依据前提事实推定待证事实的过程,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可反证性。对此,可以依照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来具体认定。
课程结束后,王俊锋律师对本次学习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聂素芳律师在授课过程中讲述的案例发表了不同意见。此外,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把握案件本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和症结,进而针对焦点问题逐个击破,致力于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最有效的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文:陈晓峰
编辑:于婉峰
审核:吕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