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12月11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亚萍律师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针对一些交通事故案件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2019年2月,张某步行与驾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腿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7月,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同年10月张某因另外一起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现王某与张某的继承人就张某在前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了争议。张某的继承人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2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王某则认为,由于张某伤后3个月就因意外身故,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应当仅承担3个月的伤残赔偿金。
对于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伤残赔偿金属于人身性质的赔偿,其赔偿是为了弥补受伤人员因承受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精神和肉体的损害,因此其金额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就确定,不因被害人的存活时间而改变。另一种观点认为,伤残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其赔偿是为了弥补受伤人员因伤致残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下降从而导致的工作收入的减少,应当适用填平规则,因此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应当依据实际损失进行折算。
针对上述问题,婚姻家事和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及实习律师围绕法律的适用与理解、不同情形下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王亚萍律师指出,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应当属于人身性质,而应当属于财产性质,若认为其属于人身性质,那么在伤者还未诉便身故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将无权主张该权力。而如果作为财产性权益,则应当适用填平规则,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决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针对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低于法定标准的情况,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表明计算的标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因此,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与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实际情况更加吻合。
通过此次学习,大家对于人损类案件中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和计算方法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也对于司法解释的灵活运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将对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
图文:刘宇鹏
编辑:于婉峰
审核:吕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