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29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锋组织事务部成员及实习律师,集中学习了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九川律师、翁小平律师、王鑫仝律师:法庭发问的方法与技巧以及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自首认定的困惑与解析,本次学习采用视频播放、课后总结的方式,两次学习时长共计两小时。
法庭发问是庭审中调查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方法和程序设计,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庭发问切忌随心所欲、天马行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法庭调查规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二)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五)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在坚守底线、不触及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辩护人既可以就案件事实、程序有关的问题发问,也可以就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
所谓诱导性发问,一般是在一个陈述句的开始或者末尾伴随着一个简短的疑问附加语,比如是吗、不是吗、对吗等。我们法律规定中禁止的“诱导”是指没有先前依据或者没有当事人先前表述的存在而引诱对方按照发问者的理解、推测、假设进行确认。我们在发问实践中要有所区分,并非所有的封闭性问题都是我们法律所禁止的诱导性发问,有先前依据的封闭性问题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必须体现出主动性和自愿性的主观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身体没有受到控制以及完全可以逃走的客观条件,若处于“逃无可逃”、别无选择的情形,投案并非主动、自愿所为,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认定不仅需要立足于证据,而且需要立足于对已有证据的法律评价。
播放结束后,王俊锋律师就所学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指出法庭发问要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地发问,针对不同的发问对象,应注意结合其阅历,使用不同的发问用语和发问方法。另外,除了自首,《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坦白由原来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作为辩护律师,应尽力做到争取每一个量刑情节,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文:陈晓峰
编辑:于婉峰
审核:吕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