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
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回顾
有毒废物跨省偷倒河南
2016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2车装载了70余吨危险废物(汞触媒),其中1车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约39吨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其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当时洛宁县堆积的“废氯化汞触媒”
洛阳市环保局固废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卸载的39吨危废定性为非法倾倒,另外未卸载的39.5吨定性为非法转运。另一辆载有39.5吨废氯化汞触的大货车开往许昌长葛市。次日,该货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时被调查组堵截。
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洛宁县堆积的“废氯化汞触媒”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
社会公益组织提起诉讼
▲洛阳中院受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情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洛阳中院裁定先予执行 废弃物运离河南
▲装车含汞废弃物运离河南
案情受理后,原告于19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收到申请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8月21日下午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晚21点30分驶离河南。
这批有毒废弃物毒性几何?
▲危险废物低汞触媒
汞触媒是指含有汞的一种催化剂。汞触媒其实是指将氯化汞作为催化剂,在有机合成反应中使用。其中氯化汞的含量在6.5%以下的为低汞触媒,灰黑色柱状颗粒。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吸收,对人体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可引起间质性肺炎、肾损害及急性腐蚀性胃肠炎,严重时可使人昏迷、休克,甚至发生坏死性肾病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案件意义
该案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对于今后我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案在审理和判决中全面贯彻新环保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创造性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今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探索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专家观点
河南科技大学 刘先辉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与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河南落地,同时也开启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篇章。该案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当环境要素受到侵害时,法律便设计了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特殊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环境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纵观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起主体往往是中华环境保护联合会、自然之友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全国性环境保护组织,由地方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本案由河南地方性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提起,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遏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保护河南生态环境。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专家证人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往往是某一特定环境的功能是否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大小。由于环境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证明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难以解决,需要专家运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知识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以推动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本案中,废汞触媒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因含有高浓度HgCl2具有毒性而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为“HW29含汞废物”,废物代码“900-022-29”,危险特性“T”),易溶于水,高温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单质汞挥发到周围环境中,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并造成生态破坏。报告人杨素勤、赵鹏、化党领均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做出的《损害评价报告》中,报告人勘查采样全面客观、评价依据与方法确实充分、环境损害量化估算合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法院认定倾倒废汞触媒行为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的《损害评价报告》的报告人,旨在帮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帮助法庭检视有关事实的关联性、客观性、可靠性。专家证人是我国庭审改革向当事人对抗主义理念转变的大趋势下,是应对我国司法实践需要而提出鉴定人之外的专家参与诉讼的新形式。
三、关于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铜鑫公司为了满足自己生产需要,从东兴公司购买相当质量的废汞触媒。废汞触媒是废弃的含汞催化剂,因含有高浓度HgCl2,具有毒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被告人将其倾倒在洛阳碧水源公司院内,造成该局域范围内表层、次层土壤受到损害。该环境侵权行为属于生产性环境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需要考虑存在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将《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作为依据。
四、关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倒置的,即由被告人承担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铜鑫公司虽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却放任张家良以铜鑫公司名义将废汞触媒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人员及车辆运输,导致本案废汞触媒倾倒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铜鑫公司并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废汞触媒滞留现场长达两个月;被告东兴公司作为产生废汞触媒的单位,明知铜鑫公司用来运输废汞触媒的车辆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被告毛艳强、范林业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却擅自运输危险废物,并倾倒对环境具有较强危害性的废汞触媒。在本案审理期间,各被告均未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判决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