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与人相处,需要彼此尊重,因为每个人都介意自己的存在,如何合适地称谓对方确实是一门学问。不妥当的称谓从一开始就让对方对你产生反感,为进一步的交流与沟通预设一道障碍,比方说,你在街头问路,看到一名老者,穿着一般,也许他就是一名大学教授,你称呼他为师傅,显然不合适。有的人不怎么老,你称呼他老先生,他心里也会不快,因为人都想年轻。相反,一句合适的称谓,立即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我有一朋友,他每次在街上向老太太问路,都称对方为大姐,老太太一听,心里顿时一乐,一般都会很开心,并且很耐心地给他指路。他用这种叫法屡试不爽。本人年轻时,在江苏淮阴上班,有一天中午,我在办公室看书,突然走进一名女孩,向我问路,她开口一句“哥哥啊”,我听了心头一热,我没有妹妹,有人叫我哥哥,便很乐意向她解释如何到目的地。旧友重逢,道一声兄弟,顿时一股暖流袭上心头。
以上事例简单说明了称谓在人际交往当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从事的是与人打资产的职业,在称谓问题上更应该引起重视。
曾经听到一名律师打电话给法院的书记员,称某书记员,该律师打完电话后,我问她,你怎么能这样叫书记员呢?该律师反问:“难道我还应该叫她法官不成?”。事实上,在这种场合下,就应该称书记员为法官,因为在中国的法院,新进人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做起,过不了多少时日,书记员就成了法官,你叫她书记员,她能高兴吗?即使对有些专职书记员,律师在打电话时称其为法官,书记员一般也不会反感。还有的律师,对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也称其为法官,这种叫法固然没错,但对某些看重权位的人,你叫他法官,他心里肯定不爽,你叫他庭长,他不用太开心,但肯定不会反感。本段讲的是对待法院工作人员的称谓,下面讲一讲对待当事人的称谓。
知道对方的职务的,称其在单位的职务,一般都是合适的,但如果对方是副职,一定要将副字去掉。没有职务的,男性称其为先生,女性称为女士,未婚的称为小姐,但一定要在小姐前加上对上的姓氏,否则,给对方的感觉就不用我说了。尽管本人反对不分学问高低,称没有职务的公司文职人员为老师,但作为律师,对没有职务的公司职员称老师还是比较安全的选择。
当今社会,经理、老总满天飞,有的时候,对一般的公司老板,只呼其名可能对方更认同一些。有一位律师朋友曾经在喝醉酒时对我说:“总算个球啊!”一般来说,自知自明的企业主也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的。
作为律师自己,也应该注意别人对你的称呼。如果别人叫你小王、小张之类,千万不要答应,律师可以随即要求更正:请叫我某律师。这是律师应该有的矜持,否则,在当事人眼中,律师无形中已经被贬低了身份。想当年,笔者初走上工作岗位,遇到年龄跟自己相关不大的同事叫我“小成”时,笔者会毫不犹豫地在其姓氏后再加个老字回敬他。这里面的道理也是一样的。
顺便说一句,称谓也可以反映出身份的尊卑,当律师叫某人“某总”时,有的人便自以为是,会认为自己花钱聘请的律师,如同自己的聘用的员工,理应听其批使。对此,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时,应该用适当的语言来弥补,比方说,律师向公司老总沟通自己代理的案件进展时,律师就不能用汇报两个字,当然用传达两个字也是不妥的。笔者认为,用“反馈”两个字最适当。假如律师用汇报这样的词,话一出口,律师已经自己贬低了自己的身份。